被执行人代某某犯销赃罪,本院于1996年11月8日作出(1996)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某某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服刑完毕),并处罚金5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3)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1996)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代某某处罚金500元部分不予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3)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第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1996)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代某某处罚金500元部分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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