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关于销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甲。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销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乙利用在广播电视管理站管理物资的便利,私自将“某某通”工程材料“某某牌”电缆某某型3780米、某某型900米、某某型800米(共计价值20478.60元)联系卖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吴某乙偷卖的电缆而低价予以收购。
部分用于自己发展电视网用户安装,部分卖给涪陵天意经营部,并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销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案发后,电缆某某型600米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甲与吴某乙退还赃款16884.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2、吴某乙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1、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邹某、马某某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提取笔录、被侵占物品照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6、失主领条、说明等,被告人张某甲亦供认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吴某乙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退,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
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关于销赃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甲。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销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乙利用在广播电视管理站管理物资的便利,私自将“某某通”工程材料“某某牌”电缆某某型3780米、某某型900米、某某型800米(共计价值20478.60元)联系卖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吴某乙偷卖的电缆而低价予以收购。
部分用于自己发展电视网用户安装,部分卖给涪陵天意经营部,并从中获利。
公诉机关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销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案发后,电缆某某型600米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张某甲与吴某乙退还赃款16884.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2、吴某乙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1、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汪某某1、汪某某2、邹某、马某某的证言;4、价格鉴定结论书;5、提取笔录、被侵占物品照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6、失主领条、说明等,被告人张某甲亦供认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吴某乙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低价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退,认罪态度较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构成窝赃、销赃罪包括四种行为:
1、其中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
2、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
3、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犯罪;
4、代为销售是指代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又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行为中任何一种的,就构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窝赃、销赃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律师辩护 销赃罪的退赃能缓刑吗
- · 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盗窃了价值人民币4756元的苹果6plus手机、港币8000元、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被告人杨某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095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2432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