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6729,汉族,中专文化,南昌****装饰有限公司朝阳店店长,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桥****路****厂****区****栋****户。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昌****装饰有限公司朝阳店店长被告人赵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黄某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陆续通过QQ邮箱(9****19@qq.com)发送给被告人赵某某QQ邮箱(1****88@qq.com)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楼盘名称、楼栋楼层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共计4200余条,后赵某某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8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6729,汉族,中专文化,南昌****装饰有限公司朝阳店店长,住江西省南昌市****区****桥****路****厂****区****栋****户。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昌****装饰有限公司朝阳店店长被告人赵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黄某某在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陆续通过QQ邮箱(9****19@qq.com)发送给被告人赵某某QQ邮箱(1****88@qq.com)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楼盘名称、楼栋楼层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共计4200余条,后赵某某支付了1500元人民币作为费用。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8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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