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0032,汉族,大专文化,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区****阳光****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61********0032,汉族,大专文化,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户。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离开原就职的南昌****装饰公司,成立广州****装饰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舒某某任总经理,高某某任市场部经理。高某某把原来在****工作时掌握的****悦城、****文化旅游城****国博城、****阳光、****朝阳郡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约2万条带到广州耀邦公司用于发展新公司业务。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舒某某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买了****园的业主信息380条,并获赠****天琴湾等楼盘信息约2735条。同月16日,高某某又从黄某某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家园、****朝阳中央城的楼盘信息828条,因部分信息错误,黄某某于同月27日通过QQ邮箱(9****19@qq.com)将204条****庄园的楼盘信息发送至高某某的QQ邮箱(7****3@qq.com)。上述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
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舒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0032,汉族,大专文化,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区****阳光****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舒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61********0032,汉族,大专文化,广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号****栋****单元****户。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离开原就职的南昌****装饰公司,成立广州****装饰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舒某某任总经理,高某某任市场部经理。高某某把原来在****工作时掌握的****悦城、****文化旅游城****国博城、****阳光、****朝阳郡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约2万条带到广州耀邦公司用于发展新公司业务。
2016年8月5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舒某某同意,以20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买了****园的业主信息380条,并获赠****天琴湾等楼盘信息约2735条。同月16日,高某某又从黄某某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家园、****朝阳中央城的楼盘信息828条,因部分信息错误,黄某某于同月27日通过QQ邮箱(9****19@qq.com)将204条****庄园的楼盘信息发送至高某某的QQ邮箱(7****3@qq.com)。上述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内容。
2016年9月7日,被告人舒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舒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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