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8472,汉族,大专文化,江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0638,汉族,本科文化,江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家****村组****号)。2016年9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江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被告人徐某某为发展公司装修业务,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以1-2元/条的价格购买楼盘业主信息。黄某某将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打印出来或通过QQ邮箱(920221619@qq.com)发送给徐某某,包括新城吾悦广场、君苑豪庭等楼盘业主信息共计13692条。
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江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为发展公司装修业务,多次向黄某某以0.3-0.5元/条的价格购买楼盘业主信息。黄某某将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通过QQ邮箱(9****9@qq.com)发送给陈某某,包括****尚城、****湾等楼盘信息共计4441条。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同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8472,汉族,大专文化,江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镇****村****组****号)。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0638,汉族,本科文化,江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县****镇****家****村组****号)。2016年9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江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被告人徐某某为发展公司装修业务,多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以1-2元/条的价格购买楼盘业主信息。黄某某将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打印出来或通过QQ邮箱(920221619@qq.com)发送给徐某某,包括新城吾悦广场、君苑豪庭等楼盘业主信息共计13692条。
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江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为发展公司装修业务,多次向黄某某以0.3-0.5元/条的价格购买楼盘业主信息。黄某某将多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通过QQ邮箱(9****9@qq.com)发送给陈某某,包括****尚城、****湾等楼盘信息共计4441条。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同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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