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阳某某,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路。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漏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期限到 2014年7月29日止。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犯窝藏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判处拘役2个月。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阳某某在衡山县城一家销售“湖南快乐十分”彩票的彩票店认识了一名叫“阿文”的负责彩票后台技术操作的人,通过了解,发现开彩店很赚钱,便也想在衡东经营一家彩票店。回衡东后,被告人阳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提议开彩票店赚钱。随后三被告人共同出资,并共同租赁了衡东县城关“**宾馆”隔壁339号门面作为经营场所,其后又共同购买了电脑、电视、打印机等办公用具,由被告人阳某某与“阿文”联系并通过“阿文”的远程技术支持,彩票店准备就绪。2016年11月,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便开始对外销售彩票,并由被告人阳某某负责聘请了一名女工作人员负责销售,至2017年2月到3月,被告人一伙总计赢利57000余元。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及“阿文”平均已分赃10361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正在该店经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向衡东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彩票收据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2)衡中法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2013)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判决书、记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武某某、罗某某、丁某某、谢某某、康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梅
2017年8月22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阳某某,绰号“”,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路。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漏罪,于201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期限到 2014年7月29日止。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犯窝藏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判处拘役2个月。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阳某某在衡山县城一家销售“湖南快乐十分”彩票的彩票店认识了一名叫“阿文”的负责彩票后台技术操作的人,通过了解,发现开彩店很赚钱,便也想在衡东经营一家彩票店。回衡东后,被告人阳某某向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提议开彩票店赚钱。随后三被告人共同出资,并共同租赁了衡东县城关“**宾馆”隔壁339号门面作为经营场所,其后又共同购买了电脑、电视、打印机等办公用具,由被告人阳某某与“阿文”联系并通过“阿文”的远程技术支持,彩票店准备就绪。2016年11月,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未经国家批准,便开始对外销售彩票,并由被告人阳某某负责聘请了一名女工作人员负责销售,至2017年2月到3月,被告人一伙总计赢利57000余元。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及“阿文”平均已分赃10361元。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尹某某正在该店经营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阳某某向衡东县公安局石湾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彩票收据等物证;2.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2)衡中法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2013)东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2012)东刑初字判决书、记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武某某、罗某某、丁某某、谢某某、康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共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阳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起了次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爱梅
2017年8月22日
来源: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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