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院**栋**单元**号。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9月9日至10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6年8月9日至9月13日,2016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购销疫苗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庞某某处购进绿竹疫苗、HIB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等医用疫苗,而后对外出售,交易金额149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庞某某、柴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证言,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月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住保定市莲池区**街**号院**栋**单元**号。2016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9月9日至10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6年8月9日至9月13日,2016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购销疫苗资质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庞某某处购进绿竹疫苗、HIB疫苗、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疫苗等医用疫苗,而后对外出售,交易金额149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庞某某、柴某某、刘某某、金某某证言,交易记录,银行流水账,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月龙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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