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认识专门做假烟生意的刘某后,便与其母亲何某甲(另案处理)共谋一起做假烟生意。于是,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何某甲在茶馆里向身份不明的人员低价收购伪劣卷烟,准备高价出售。被告人黄某某和母亲何某甲共同收购伪劣软中华卷烟共计275条,由其母亲何某甲存放于富顺县**镇**粮站一居民屋内。2017年9月16日,刘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与何某甲电话联系后准备将该批伪劣卷烟出售给刘某。次日12时许,何某甲与刘某在**镇**粮站正在交易卷烟时被查获,现场查获275条软中华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经富顺县烟草专卖局估算,该批卷烟价值为19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值估算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郁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7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认识专门做假烟生意的刘某后,便与其母亲何某甲(另案处理)共谋一起做假烟生意。于是,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何某甲在茶馆里向身份不明的人员低价收购伪劣卷烟,准备高价出售。被告人黄某某和母亲何某甲共同收购伪劣软中华卷烟共计275条,由其母亲何某甲存放于富顺县**镇**粮站一居民屋内。2017年9月16日,刘某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与何某甲电话联系后准备将该批伪劣卷烟出售给刘某。次日12时许,何某甲与刘某在**镇**粮站正在交易卷烟时被查获,现场查获275条软中华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经富顺县烟草专卖局估算,该批卷烟价值为19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人口信息、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何某乙、何某丙、何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值估算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的烟草制品,且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郁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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