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地向他人收购药品,并将收购的药品存放在其位于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内以备加价对外销售。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暂住地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上述地点起获阿卡波糖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药品共计2771盒,经鉴定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药品;2.书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说明”、青塔派出所出具的扣押药品数量与价格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于某乙、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李某某的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亮
2017年12月25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地向他人收购药品,并将收购的药品存放在其位于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内以备加价对外销售。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暂住地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上述地点起获阿卡波糖片、复方丹参滴丸等药品共计2771盒,经鉴定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药品;2.书证: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说明”、青塔派出所出具的扣押药品数量与价格统计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于某甲、于某乙、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李某某的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亮
2017年12月25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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