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江西省彭泽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鲍某某向“陈某”(男,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用于考试作弊的仿造橡皮擦无线信号接收器和一套传输设备。同年4月被告人鲍某某通过朋友许某某(情况不详、在逃)介绍、微信平台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20余名考生出售无线信号接收器,得款6.5万元人民币。2016年5月28日16时,被告人鲍某某在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旅馆***房间用电子设备向在**学院参加的考生发送考题答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国家考试中出售作弊器材,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帮助他人考试作弊,违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珈慧
代理检察员:邹程云
2016年8月9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江西省彭泽县**镇**小区**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鲍某某向“陈某”(男,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用于考试作弊的仿造橡皮擦无线信号接收器和一套传输设备。同年4月被告人鲍某某通过朋友许某某(情况不详、在逃)介绍、微信平台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20余名考生出售无线信号接收器,得款6.5万元人民币。2016年5月28日16时,被告人鲍某某在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旅馆***房间用电子设备向在**学院参加的考生发送考题答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国家考试中出售作弊器材,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帮助他人考试作弊,违反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珈慧
代理检察员:邹程云
2016年8月9日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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