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3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9月29日被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运输假币罪于1998年8月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别名,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松县**宿舍,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5年8月9日移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9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12月4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5年10月22日、2016年1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和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杨某某冒充“中央八办主任”、解放军少将等身份,梁某某冒充解放军中校、杨某某警卫员、司机等身份,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共同或单独实施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等犯罪活动。
一、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周某某598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12月左右,被害人周某某的连襟赵某某经其同乡景某某的引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北京相识。交往中,杨某某提出可以帮忙将周某某名下奇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迪公司)500亩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并于2010年12月27日手书一张字条交赵某某递给时任浙江省驻京办主任江某某,请其在土地改性问题上提供帮助,以此进一步获取赵某某的信任。后赵某某回到浙江慈溪将上述情况转告周某某,二人遂商议一同赴京见杨某某请其帮忙运作土地转性事宜。
2011年1月初,杨某某和梁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大明福茶楼与周某某、赵某某见面,杨某某介绍自己是“中央八办主任”,少将军衔,介绍梁某某是自己警卫员。四人随后商定,周某某拿出3000万元用于跑关系,200万用于日常其他开支,以与部队合作成立“装甲防护装备材料研发中心”的形式,将奇迪公司500亩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2011年1月27日至3月14日,周某某安排其妻成某甲分四次将总额3200万元人民币打入赵某某工行账户。2011年1月29日、2月22日、2月25日、3月14日、3月15日,赵某某依杨某某要求,在北京市工商银行燕京支行先后取出750万、700万、750万、400万、400万人民币现金当场交予梁某某。梁某某每次用麻袋将现金装好后即驾驶黑色奥迪车离开。其间,奇迪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杨某某发送了《关于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装备研究所合作成立“装甲防护装备材料研发中心”申请报告》,并经几次修改后定稿。
2011年4月初,杨某某带领梁某某、景某某、“马博士”、田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来到浙江慈溪,告知周某某通过部队渠道审批土地转性很困难,建议上马新的项目即“建设全球首座零能耗零排放智能住宅小区”,以此获取国家资金补贴和改变土地性质。同时,要求周某某在北京组建成立“北京惠民奇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慈溪同步新建“节能住宅样板房项目”。2011年5月2日,杨某某在杭州草拟了《中国奇迪电器集团关于建设全球首座零能耗零排放智能住宅小区的请示》,并嘱咐赵某某打印后拿给梁某某转交江某某递浙江省领导。2012年2月28日、3月24日,杨某某携梁某某、景某某等人来到浙江慈溪,先后组织部分领导、专家等对奇迪公司“节能住宅样板房项目”开展现场观摩和评审验收,继续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间,杨某某以给领导送礼、支付领导情人生活费等各种理由,又陆续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980万元。其中,1000万元转账给杨某某指定收款人应某某账户;1180万元转账给杨某某使用的李某某账户;800万元转账给杨某某个人账户。
此后,被害人周某某多次催问项目结果,均被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索要损失亦未果,直至案发。
二、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共同诈骗被害人高某某6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左右,被害人高某某在筹拍纪录片《徽州魂》期间,通过其老乡丁某甲介绍,与被告人杨某某及梁某某相识,并提出想找某国家领导人题写纪录片片名的请求。杨某某答应帮忙搞到题字,同时告诉高某某自己是“胡办主任”、解放军少将,平时若找他可与其司机梁某某联系。
2014年7月左右,杨某某以给某领导家装潢为由,提出让高某某出钱送礼。后高某某安排其公司员工张某甲将20万元从安徽阜阳汇至丁某甲账户,并向丁某甲借款20万元由丁某甲于2014年7月11日一并汇出40万元到杨某某使用的马某某账户。2014年8月18日,被害人高某某又按照杨某某的要求安排张某甲追加20万元汇至马某某账户。其间,高某某获悉梁某某母亲在北京住院,遂与其员工丁某乙一同前去看望,并送上2000元红包。
2015年2、3月份左右,杨某某从字画经营商王某某手里购买了一幅落款为国家领导人、内容为“徽州魂”的字,另联系到违法办证人员根据其指示伪造了一份抬头为“中共中央办公厅资料管理室”的文件。2015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杨某某电话通知高某某字已弄好,将安排其司机梁某某送到丁某甲店里并让高某某去取。后梁某某将字送到高某某手中,并拿出杨某某事先准备好的假文件,让高某某签字确认不准将该幅字用于圈钱和宣传炒作。
三、被告人杨某某单独诈骗被害人成某乙2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1年初,被害人成某乙通过其姐夫赵某某在杭州与被告人杨某某相识,杨某某以“中央八办主任”、解放军少将身份与其接触。后成某乙向杨某某提出帮忙解决北京一建筑公司纠纷的请求,杨某某遂答应提供帮助。2011年4月7日,成某乙安排其女儿成某丙汇款200万元到杨某某建行账户。此后,成某乙及其家人因事情未办成多次找杨某某要钱,遭其拒绝。
四、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
1.2011年前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杭州与被害人李某某相识,在约其见面后主动出示印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八办主任”的证件给李某某看,同时建议其去北京发展。李某某到京后,杨某某继续以“中央八办主任”、解放军少将身份与之交往并展开追求,后二人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其间,被害人李某某为杨某某生育一子,杨某某不定期向李某某提供生活费。
2.2013年上半年,杨某某在杭州认识被害人马某某,并以解放军少将身份与之交往。其间,杨某某建议马某某去北京学一门手艺,同时答应帮忙找工作。马某某到京后,杨某某为其租了房子,提出让马某某做其女朋友,同时每月为其提供七八千元生活费,另承担房租。后马某某在北京一直闲赋在家,并与杨某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五、被告人杨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花钱找到违法办证人员伪造了1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后勤保障部”印章,并非法持有。2015年4月7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办案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对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的奥迪车进行搜查时,当场搜出上述印章,并依法制作了扣押笔录。经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刑侦局证明,不存在该印章上的单位。
六、被告人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
1.2014年7、8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在合肥认识被害人易某某,并以中央警卫局中校军官身份与之交往。其间,梁某某向易某某出示了名字为“梁恩旭”的假身份证,易某某通过百度百科搜索发现有“梁恩旭”相关职务信息,遂对其身份更加信任。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多次发生性关系。
2.2014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梁某某以“梁恩旭”的名字,以中校军官、中办工作人员的身份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北京相识。2015年2月中旬,梁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张某乙,以要给其母看病为由,欲将手头一副范曾的画以80万元出售,并请张某乙帮忙找找买家。张某乙不敢答应帮忙,但又不想得罪梁某某,遂于2015年2月17日向梁某某提供的“王某甲”账户打入10万元人民币。2015年3月,张某乙为朋友小孩在北京上学之事请求梁某某帮忙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配少将军衔名牌为“杨某某”的军服1套、书法作品“徽州魂”1幅、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后勤保障部”字样公章1枚、印有“梁某某”名字的“国家安全委”工作证1张等;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存款凭条、照片、串供字条等;
3.证人赵某某、应某某、景某某、王某某、田某某、丁某甲、丁某乙、张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成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易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笔迹鉴定书2份;
7.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黄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制作的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8.依法提取的视频、数码照片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军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梁某某骗取他人人民币62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伪造虚构的武装部队印章1枚,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冒充军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骗取他人人民币60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梁某某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章平   
2016年3月18日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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