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以“中国融丰银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伪造国务院和该公司文件,与其招募的相关人员以投资考察为名到安顺市实施招摇撞骗。在安顺市活动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副国级国家干部,中国融丰银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虚假职位和身份到安顺市招商局、安顺市开发区招商局等部门接洽项目并进行实地考察。2015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任命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李某等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管某某、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鹏
2016年4月25日
来源: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以“中国融丰银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伪造国务院和该公司文件,与其招募的相关人员以投资考察为名到安顺市实施招摇撞骗。在安顺市活动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副国级国家干部,中国融丰银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虚假职位和身份到安顺市招商局、安顺市开发区招商局等部门接洽项目并进行实地考察。2015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任命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李某等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管某某、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鹏
2016年4月25日
来源: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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