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九台市人,无职业,住长春市**区**路**饭店。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5年12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15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县**镇**村。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6年1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月21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6年4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张某伙同邢某某(已判决)于2014年9月17日,共谋冒充警察到农安县龙王乡翁克村大粉坊屯王某某家,以王某收西瓜的时候强买强卖及吸毒要带走调查为名,骗取王某的母亲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邢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田某某、张某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张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致远
2016年4月28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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