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位于金巢花园小区门口左侧居民楼二楼的窝点的管家,负责管理其所在的窝点的房门钥匙及窝点内成员的衣食住行。2017年4月初,被害人赵某某被骗入该窝点,随即被蒋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蒋某某安排陈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看守赵某某。蒋某某不让赵某某出大门,睡觉上厕所都有陈某某等人负责看守。赵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4月2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超过二十四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今文
2017年7月25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位于金巢花园小区门口左侧居民楼二楼的窝点的管家,负责管理其所在的窝点的房门钥匙及窝点内成员的衣食住行。2017年4月初,被害人赵某某被骗入该窝点,随即被蒋某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蒋某某安排陈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看守赵某某。蒋某某不让赵某某出大门,睡觉上厕所都有陈某某等人负责看守。赵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4月25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超过二十四小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今文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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