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公民身份号码5336271994********,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付某某均系传销组织天津天狮在抚州窝点成员,方某某系传销组织的主任、刘某系传销组织的管家,李某某、付某某系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付某某在传销组织活动期间,对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金某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至抚州市传销窝点时,被告人方某某、李某某、“秦轮波”、“郑强”、“张俊”控制住王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搜身,抢走王某某OPPO牌R9手机壹部及驾驶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其后李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郑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强迫王某某告诉其银行卡密码,“郑强”从王某某银行卡取走人民币11200元。
2月6日,王某某被转移至抚州市赣东大道中国银行对面日兴宾馆附的窝点,方某某、刘帅指使李某某、付某某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
2、2017年3月1日,被害人尹某某被骗至抚州市传销窝点时,被告人方某某指使刘某、李某某控制住尹某某,并对其进行搜身,抢走尹某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随后,方某某、刘某指使李某某、付某某限制尹先毅人身自由。
3、2016年,被害人金某被骗至抚州市传销窝点时,“大军”指使他人控制住金某,对其进行搜身,抱起金某手机两部、身份证。当晚,被告人方某某逼问金某手机密码,并从金某手机转走人民币2800元。
后金某被方某某转移至抚州市赣东大道中国银行对面日兴宾馆附的窝点,方某某、刘某指使李某某、付某某限制金某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金某的财物;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限制王某某、尹某某、金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犯罪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们法院
检察员:张今文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乡**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街道**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天柱县,公民身份号码5336271994********,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付某某均系传销组织天津天狮在抚州窝点成员,方某某系传销组织的主任、刘某系传销组织的管家,李某某、付某某系传销组织的骨干成员。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付某某在传销组织活动期间,对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金某实施抢劫、非法拘禁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23日,被害人王某某被骗至抚州市传销窝点时,被告人方某某、李某某、“秦轮波”、“郑强”、“张俊”控制住王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搜身,抢走王某某OPPO牌R9手机壹部及驾驶证、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其后李某某及另外两名男子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郑强”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强迫王某某告诉其银行卡密码,“郑强”从王某某银行卡取走人民币11200元。
2月6日,王某某被转移至抚州市赣东大道中国银行对面日兴宾馆附的窝点,方某某、刘帅指使李某某、付某某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
2、2017年3月1日,被害人尹某某被骗至抚州市传销窝点时,被告人方某某指使刘某、李某某控制住尹某某,并对其进行搜身,抢走尹某某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随后,方某某、刘某指使李某某、付某某限制尹先毅人身自由。
3、2016年,被害人金某被骗至抚州市传销窝点时,“大军”指使他人控制住金某,对其进行搜身,抱起金某手机两部、身份证。当晚,被告人方某某逼问金某手机密码,并从金某手机转走人民币2800元。
后金某被方某某转移至抚州市赣东大道中国银行对面日兴宾馆附的窝点,方某某、刘某指使李某某、付某某限制金某人身自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金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被害人王某某、尹某某、金某的财物;伙同被告人付某某限制王某某、尹某某、金某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李某某犯罪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们法院
检察员:张今文
2017年10月12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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