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岑溪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2017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藤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委**村**号。2017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由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均系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的人员,在传销组织活动期间,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刘某某被诱骗至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口广大环球家居超市楼上B栋509室传销组织窝点。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等人以殴打、恐吓方式强行将刘某某控制窝点内,并扣押了刘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后赵某某等人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且恐吓、威逼刘某某加入传销组织。
2、2017年1月初,被害人张某甲被诱骗至抚州市**附近的传销窝。赵某某、陈某某以殴打、恐吓等方式将张某甲控制在窝点内,并扣押了张某甲的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后赵某某等人限制张某甲人身和通讯自由且以殴打、恐吓、体罚等方式逼张某甲加销组织。
3、2017年1月7日,被害人张某乙被诱骗至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口广大环球家居超市楼上B栋509室传销窝点。窝点“李主任”和“张管家”等人以殴打、恐吓等方式将张某乙控制窝点内,并扣押了张某乙的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邓某某、李某某共同限制张某乙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且以殴打、恐吓、体罚等方式逼张某乙加入传销组织。
4、2017年1月28日左右,被害人李某某被诱骗至抚州市临川区新剪子口广大环球家居超市楼上B栋509室销窝点。陈某某、邓某某等人以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行将李某某控制在窝点内,并限制其人身和通讯自由。陈某某、邓某某等人以殴打、恐吓、体罚等方式逼李某某加入传销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蓝某某、洪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长期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今文   
2017年7月13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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