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廉江市**路**号长岭**宿舍平房**房,现住廉江市**花园*幢**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19时许,被害人梅某某和黄某某、冼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后,驾车一起从湛江市区来到廉江市区寻找游戏机室赌博,欲在赌博时以出千的方式赚钱,约定由被害人梅某某出赌资,黄某某等人出技术。但黄某某等人在赌博过程中没有出千成功,并将被害人梅某某带来的3300元赌资全部输光。至2016年4月9日0时许,被害人梅某某和黄某某、冼某某等人来到廉江市国土局旁边的工商银行门口处。黄某某、冼某某等人认为没有出千成功的责任在被害人梅某某,遂要求被害人梅某某支付出工费1000元,被害人梅某某以身上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黄某某见状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潘某某,要求被告人潘某某到场帮忙向被害人梅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潘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潘某某到场和黄某某、冼某某等人合谋后,决定向被害人梅某某索要4000元人民币,但未果。被告人潘某某等人遂持刀将被害人梅某某强行挟持至廉江市福泉酒店503房内,后在503房内持刀逼迫被害人梅某某索要钱财,扬言如果没钱就捉被害人梅某某回湛江。期间被害人梅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朋友欧阳某某要钱,被告人潘某某亦多次抢过电话对欧阳某某扬言不拿钱来赎人就把梅某某绑到湛江,欧阳某某闻言表示同意出钱赎人。后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梅某某带到廉江市福泉酒店楼下黄某某等人的车里等待欧阳某某拿钱赎人。在等待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打了被害人梅某某脸部一巴掌,逼迫被害人梅某某打电话催欧阳某某要钱。至2016年4月9日5时许,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害人梅某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及黄某某、冼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7年8月21日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廉江市**路**号长岭**宿舍平房**房,现住廉江市**花园*幢**房。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19时许,被害人梅某某和黄某某、冼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后,驾车一起从湛江市区来到廉江市区寻找游戏机室赌博,欲在赌博时以出千的方式赚钱,约定由被害人梅某某出赌资,黄某某等人出技术。但黄某某等人在赌博过程中没有出千成功,并将被害人梅某某带来的3300元赌资全部输光。至2016年4月9日0时许,被害人梅某某和黄某某、冼某某等人来到廉江市国土局旁边的工商银行门口处。黄某某、冼某某等人认为没有出千成功的责任在被害人梅某某,遂要求被害人梅某某支付出工费1000元,被害人梅某某以身上没有钱为由没有支付。黄某某见状即打电话给被告人潘某某,要求被告人潘某某到场帮忙向被害人梅某某索要钱财,被告人潘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潘某某到场和黄某某、冼某某等人合谋后,决定向被害人梅某某索要4000元人民币,但未果。被告人潘某某等人遂持刀将被害人梅某某强行挟持至廉江市福泉酒店503房内,后在503房内持刀逼迫被害人梅某某索要钱财,扬言如果没钱就捉被害人梅某某回湛江。期间被害人梅某某多次打电话给朋友欧阳某某要钱,被告人潘某某亦多次抢过电话对欧阳某某扬言不拿钱来赎人就把梅某某绑到湛江,欧阳某某闻言表示同意出钱赎人。后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梅某某带到廉江市福泉酒店楼下黄某某等人的车里等待欧阳某某拿钱赎人。在等待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打了被害人梅某某脸部一巴掌,逼迫被害人梅某某打电话催欧阳某某要钱。至2016年4月9日5时许,公安民警到场将被害人梅某某解救出来,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及黄某某、冼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勒索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2017年8月21日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