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5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为讨要债务,在桐庐县江南镇荻浦村**农家乐内,采用强拉的方式将被害人汪某某强行带上轿车驶往富阳城区。在车辆行驶途中,被告人徐某某以殴打等方式逼迫汪某某承认欠钱,并要求还钱,致其头面部受伤,直至汪某某被迫写下借条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借条,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汪某甲、徐某乙、申屠某某、汪某乙、汪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法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  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17年11月6日
 

来源: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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