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白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7年6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2017年7月2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9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白城市洮北区***按摩院后侧居民楼内查获三对正在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的男女,并当场在***按摩院内抓获介绍卖淫人员胡某某和把风人员苏某某,经询问,该三名卖淫女为***按摩院服务员,三名卖淫女的卖淫行为均由被告人胡某某提供介绍。被告人苏某某负责在外为***按摩院按摩女的卖淫行为把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微   
2017年11月1日
 

来源: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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