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在吉安县**镇**栋**号商铺。因容留他人卖淫,2016年6月1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容留他人卖淫,2016年11月2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9月28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21时许,在吉安县**镇**栋**号(店名为“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安办事处”)的按摩店内,吉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肖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租赁该商铺,用于经营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信息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商铺出租合同等;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万军、罗俊谋
2017年12月20日
来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在吉安县**镇**栋**号商铺。因容留他人卖淫,2016年6月10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容留他人卖淫,2016年11月24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9月28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21时许,在吉安县**镇**栋**号(店名为“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吉安办事处”)的按摩店内,吉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肖某某、陈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经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8月13日租赁该商铺,用于经营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员信息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商铺出租合同等;2.证人陈某某、肖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万军、罗俊谋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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