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8月1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下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对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凤凰城商业区对面**小吃店隔壁的一家美容店(无店名)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两对男女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同时现场抓获在该店负责看店、收取嫖资、放哨的被告人张某某。经查,张某某从2017年7月下旬直至案发,容留卖淫女董某某(15岁)、孙某某(17岁)、欧某某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卖淫行为提供放哨等帮助,共收取嫖资一万五、六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吴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欧某某、汤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三名卖淫女(其中两名系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熊颖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7年8月1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0日下午,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对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凤凰城商业区对面**小吃店隔壁的一家美容店(无店名)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两对男女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同时现场抓获在该店负责看店、收取嫖资、放哨的被告人张某某。经查,张某某从2017年7月下旬直至案发,容留卖淫女董某某(15岁)、孙某某(17岁)、欧某某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为其卖淫行为提供放哨等帮助,共收取嫖资一万五、六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吴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欧某某、汤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三名卖淫女(其中两名系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熊颖
2017年10月27日
来源: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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