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四川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5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3日;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至9月期间,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教师吴某某让被告人柴某某帮助其转为四川音乐学院院聘教师,被告人柴某某通过时任四川音乐学院党委书记的父亲的帮忙顺利完成了吴某某的请托,收受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贾某某通过朋友邢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柴某某,让被告人柴某某为贾某某的女儿在就读四川音乐学院、转专业等方面提供帮忙,被告人柴某某通过时任四川音乐学院党委书记的父亲的帮忙顺利完成了贾某某的请托,收受贾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8月5日,侦查人员通知柴某某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其父亲涉嫌受贿一案的相关情况,柴某某到案后,在协助调查过程中,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系原四川音乐学院党委书记的女儿,其利用其父亲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共计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 婷
2016年12月3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四川省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5年8月5日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5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9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1月3日;2016年12月18日至2017年1月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3月至9月期间,四川音乐学院国际演艺学院教师吴某某让被告人柴某某帮助其转为四川音乐学院院聘教师,被告人柴某某通过时任四川音乐学院党委书记的父亲的帮忙顺利完成了吴某某的请托,收受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贾某某通过朋友邢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柴某某,让被告人柴某某为贾某某的女儿在就读四川音乐学院、转专业等方面提供帮忙,被告人柴某某通过时任四川音乐学院党委书记的父亲的帮忙顺利完成了贾某某的请托,收受贾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8月5日,侦查人员通知柴某某接受询问协助调查其父亲涉嫌受贿一案的相关情况,柴某某到案后,在协助调查过程中,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系原四川音乐学院党委书记的女儿,其利用其父亲的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共计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 婷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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