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生于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4年、2015年均与**(北京)文化传媒中心(后更名为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品质》栏目授权采编服务中心合作协议书,成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地区的销售商,获得“**地区采编服务中心”授权书。
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打着该采编服务中心的招牌,以**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在央视发现之旅频道《品质》栏目展播宣传片服务为诱饵,骗取了成都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丁某某的信任,**公司与九天公司签订了《品质》服务合同确认书,双方约定:**公司为**公司拍摄企业宣传片并在央视发现之旅频道《品质》栏目展播,**公司分期向**公司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298000元;至案发,**公司分三次支付给**公司人民币223500元。经核实,张某某在收取**公司服务款后并未按照**公司与**公司鉴订的协议书及双方约定的工作流程为**公司提供服务,时至案发**公司都未成为**公司的客户;2016年9月19日下午,张某某向**公司谎称其宣传片已于9月12日18时在央视发现之旅《品质》栏目播出,并携带所谓“成片”到双流区**街道的**公司索要尾款74500元,被总经理丁某某等人识破骗局后报警,张某某被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17年4月17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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