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拘留,2016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207房,扣押杨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杨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QQ聊天记录、身份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彦琳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小组。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拘留,2016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9日至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门街鸦岗村横丫涌如家公寓207房,扣押杨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杨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QQ聊天记录、身份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彦琳
二○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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