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1

2018-01-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袁某涉嫌抢劫罪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袁某、查阅案卷材料后,对袁某涉嫌抢劫罪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袁某不应该作为第一被告,其排序应该在最后一位;袁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最小,其应该认定为从犯;希望法院结合袁某系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对袁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
  二、对各被告人的排序存在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本次开庭的三个被告中,袁某的排序应该排在最后。张某排第一位,李某某排第二位。
本案中,所有被告的供述均能证明,犯意是张某与马某某共谋后提出的。后又将犯意传达给吴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多次邀约吴某、胡某、李某某等人参与。后又安排作案地点、策划方案、安排人员等。张某可谓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其作用地位,主观恶性等明显高于袁某。
袁某与李某某相比:(1)李某某与张某等人较为熟悉,张某直接邀约过李某某,而没有直接邀约过袁某。(2)袁某与李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同,二人从实行行为来看,并无轻重之分。但袁某年龄比李某某小一岁多,从从宽幅度来看袁某更具有优势,所以,其排序也应该在李某某之后。
二、袁某应该属于从犯
    (一)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袁某不是犯意提起者,从本案的证据能够显示,张某及马某某(因未满14岁,未被追诉)是真正的犯意提起者,起诉书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二)从指挥角度看,本案中的所有行动,包括犯罪模式、犯罪地点,何时行动,如何行动等,均是由张某在安排,袁某不是指挥者。
(三)本案中的组织者也是张某,张某为参与犯罪行为积极组织人员。张某、马某某多次邀约吴某,后又邀约吴某、李某某、胡某、杨从义。袁某也不是组织者。
(四)袁某并非积极参与,袁某不是为了财物而参与。从袁某与张某的熟悉程度可以得知,张某不可能直接邀约袁某,也就是说,袁某不可能成为张某首选的帮手。从张某的直接邀约和直接联络的人可以得知,吴某和胡某属于各被告中号召力较强的人。从各被告进入房间的先后顺序、话语权等可以看出吴某、胡某二人属于领头及有决定权的人,李某某、袁某属于陪同与附和作用。
(五)从暴力程度来看,袁某的暴力程度较轻。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均较轻,各被告人均未使用任何工具,被害人身体也并未受伤。本案最先是吴某与被害人唐某发生肢体接触,吴某被唐某压倒床上,袁某是为了将吴某与被害人唐某拉开,出手打了被害人一拳,从参与的暴力程度来看,袁某的暴力程度明显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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