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0058,汉族,专科毕业,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国际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后街组)。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779,汉族,大专文化,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县****镇****村****组)。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 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被告人庞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经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谭某某同意,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楼盘业主信息。黄某某通过QQ邮箱(9****9@qq.com)将****天成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等)共计4500余条发送给被告人庞某某,后庞某某支付了3000余元人民币给黄某某。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二被告人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8月22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0058,汉族,专科毕业,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国际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后街组)。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29********1779,汉族,大专文化,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小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县****镇****村****组)。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 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被告人庞某某为拓展公司业务,经公司董事长被告人谭某某同意,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楼盘业主信息。黄某某通过QQ邮箱(9****9@qq.com)将****天成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等)共计4500余条发送给被告人庞某某,后庞某某支付了3000余元人民币给黄某某。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南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二被告人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庞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8月22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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