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1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0536,汉族,中专文化,原江西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镇****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中大道****号****栋****室)。2016年9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0019,汉族,高中文化,****国际家居南昌分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湖****大道****家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坊****号楼****号)。2016年9月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2739,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昌市****区****路****村****栋****楼(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湾****号)。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0737,汉族,高中文化,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湖北大道****名郡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大道****号****栋****室)。2016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至2016年期间,江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人郭某某为提升公司业绩,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城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25000余条。后郭某某安排公司的业务员拨打业主电话推销公司装修业务。
2016年7月11日,*******国际家居南昌分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人吴某某为提升公司业绩,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时代广场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6400余条。后吴某某安排公司的业务员拨打业主电话推销公司装修业务。
2016年7月13日,****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拓展业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1500余条。刘某某将上述信息打印出来,后安排公司的业务员拨打业主电话推销公司装修业务。
2016年7月13日,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为提升公司业绩,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苑和****传奇两个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1167条。后陈某某安排公司的业务员拨打业主电话推销公司装修业务。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抓获归案;同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同月2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吴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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