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4817,汉族,初中肄业,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东路*****都会*****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委*****大村*****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211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02**********003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东大街*****号宿舍*****栋*****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6**********4011,汉族,大学文化,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大市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两*****村*****巷*****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为拓展其公司业务,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索要南昌市各楼盘的业主信息,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通过QQ(号码*****3)向赵某某发送了*****家园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40647条。
2016年9月,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人余某某为提升公司业务,经被告人赵某某同意,以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皇家公馆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2449条,后余某某将上述信息转发给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公司员工李某某(在逃)将其掌握的业主信息卖给其他装修公司,后李某某将6242条楼盘业主信息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再将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后将其中1600元转给李某某,作为李某某的报酬。
2016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十二庭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1845条。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路*****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归案,后江某某带公安民警至本市*****东路*****号*****国际都会*****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赵某某及余某某抓获归案;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东路*****大院*****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水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4817,汉族,初中肄业,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东路*****都会*****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委*****大村*****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211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02**********003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东大街*****号宿舍*****栋*****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6**********4011,汉族,大学文化,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住江西省南昌市**********大市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两*****村*****巷*****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某为拓展其公司业务,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索要南昌市各楼盘的业主信息,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通过QQ(号码*****3)向赵某某发送了*****家园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40647条。
2016年9月,江西*****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人余某某为提升公司业务,经被告人赵某某同意,以1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皇家公馆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2449条,后余某某将上述信息转发给赵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公司员工李某某(在逃)将其掌握的业主信息卖给其他装修公司,后李某某将6242条楼盘业主信息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南昌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人江某某,李某某再将8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后将其中1600元转给李某某,作为李某某的报酬。
2016年6月,被告人江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了*****十二庭等楼盘业主信息(包含业主姓名、电话、楼栋号、单元号、房号、房屋面积等)共计1845条。
2016年9月7日,公安民警在本市*****路*****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江某某抓获归案,后江某某带公安民警至本市*****东路*****号*****国际都会*****栋*****单元*****室将被告人赵某某及余某某抓获归案;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东路*****大院*****栋*****单元*****室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水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江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江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璇
2017年9月6日
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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