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旧城镇**村,住辛集市市府街艾尼酒店9楼。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2016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3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3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9日下午魏某某等人和李某甲等人发生纠纷造成魏某某等人受轻微伤。2016年2月11日魏某某纠集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等人用稿把、钢管将李某甲东西两院的门窗、玻璃、部分物品和李某乙家的门窗、玻璃、部分物品砸坏。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家被砸物品总价值4320元,李某甲家被砸物品总价值6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信息表、调解协议书、侦查说明、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陈述;
4. 同案犯的供述: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宿某某的供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的价格鉴定;
7.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娜
2017年7月13日
来源: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旧城镇**村,住辛集市市府街艾尼酒店9楼。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0个月。2016年3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7年3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3月2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4月24日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9日下午魏某某等人和李某甲等人发生纠纷造成魏某某等人受轻微伤。2016年2月11日魏某某纠集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均已判刑)、刘某某等人用稿把、钢管将李某甲东西两院的门窗、玻璃、部分物品和李某乙家的门窗、玻璃、部分物品砸坏。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家被砸物品总价值4320元,李某甲家被砸物品总价值6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信息表、调解协议书、侦查说明、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陈述;
4. 同案犯的供述:魏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宿某某的供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的价格鉴定;
7.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娜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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