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7月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妻子林某某因家庭矛盾驾驶李某甲的苏CD****吉普轿车将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妹妹李某乙合伙经营的“厚味印象”饭店玻璃门撞坏,2月10日上午10时许,因林某某再次来到“厚味印象”饭店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父母争吵,被告人李某甲遂驾驶苏CD****吉普轿车欲撞林某某的轿车,先将彭某某停放市府西路“厚味农家菜”门前的苏CB****轿车左前轮上支臂、左前叶子板等处撞坏,后又驾车撞击林某某的轿车,同时将周某某的苏CW****的轿车的左前、后门等处撞坏。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苏CB****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660元,苏CW****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75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预缴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5、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方
2017年7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新沂市**街道**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7月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妻子林某某因家庭矛盾驾驶李某甲的苏CD****吉普轿车将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妹妹李某乙合伙经营的“厚味印象”饭店玻璃门撞坏,2月10日上午10时许,因林某某再次来到“厚味印象”饭店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父母争吵,被告人李某甲遂驾驶苏CD****吉普轿车欲撞林某某的轿车,先将彭某某停放市府西路“厚味农家菜”门前的苏CB****轿车左前轮上支臂、左前叶子板等处撞坏,后又驾车撞击林某某的轿车,同时将周某某的苏CW****的轿车的左前、后门等处撞坏。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苏CB****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660元,苏CW****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750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预缴赔偿款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5、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方
2017年7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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