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加州水郡小区停车管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乡**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4日24时许,在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门的环路上,因小区业主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该小区停车管理**被告人章某某纠集了刘某某(男,26岁,河南省内黄县人,另案处理)、赵某甲(男,35岁,河南省濮阳市人,另案处理)和李某甲(男,30岁,河南省濮阳市人,另案处理)三人,由章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望风,刘某某持改锥将被害人王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等34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轮胎扎坏。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的福田福克斯牌汽车固力特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P****2)价值人民币1588元;肖某的大众捷达牌汽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Z****3)价值人民币421元;骆某某的奥迪A4牌汽车倍耐力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P****6)价值人民币1764元;蔡某某的尼桑天籁牌汽车固特异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0)价值人民币585元;马某某的雷诺科雷傲牌汽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7)价值人民币540元;彭某某的雪福来科帕奇7座旗舰版牌汽车固特异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9)价值人民币581元;井某某的福特福克斯牌汽车固特异轮胎1条(车牌号:鄂E****1)价值人民币405元;凌某某的荣威350汽车乐路驰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Q****3)价值人民币630元;田某某的大众速腾牌汽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Q****5)价值人民币385元;赵某乙的奥迪Q3牌汽车米其林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N****5)价值人民币1920元;许某某的北京现代135牌汽车米其林轮胎1条(车牌号京P****6)价值人民币900元;冯某某的本田CRV汽车(车牌号京Q****5)邓禄普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280元;王某甲的本田雅阁牌轿车(车牌号京Y****8)米其林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720元;刘某乙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京N****0)邓禄普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540元;李某丙的奔驰车(车牌号京N****8)耐特通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陈某某的大众速腾牌汽车米其林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Q****9)价值人民币735元;李某丙的尼桑天籁牌汽车横滨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P****1)价值人民币1152元;王某丁的别克轿车(车牌号京N****7)玛吉斯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560元;丁某某的桑塔纳轿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3)价值人民币520元;张某某的标志408牌汽车固特异牌轮胎2条价值人民币1185元;霍某某的荣威轿车(车牌号蒙B****2)韩泰牌轮胎2条价值人民币1014元;刘某丁的现代轿车锦湖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1)价值人民币428元;刘某戍的本田雅阁米其林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Y****1)价值人民币2158元;刘某己的吉普牧马人轿车固特异轮胎1条(车牌号京N****5)价值人民币1365元;唐某某的别克君威轿车倍耐力轮胎1条(车牌号京H****6)价值人民币900元;吕某某的现代轿车(车牌号京N****9)锦湖牌汽车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480元;滕某某的雪佛兰迈锐宝汽车(车牌号京N****7)马牌汽车轮胎1条、固特异牌轮胎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85元;刘某庚的大众汽车普利司通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L****0)价值人民币360元;佟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锦湖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8)价值人民币300元;王某己的荣威轿车普利司通轮胎1条(车牌号京N****8)价值人民币476元;杨某某的现代索纳塔牌轿车韩泰轮胎1条(车牌号京P****6)价值人民币776元;霍某丙的长安轿车英雄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J****1)价值人民币385元;李某丁的吉姆尼轿车邓禄普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Q****3)价值人民币675元;邓某某的丰田奥特赛轿车(车牌号京G****8)普利司通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1450元。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5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报案记录、110出警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刘某己、王某丁、赵某甲、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等3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赵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6年3月31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加州水郡小区停车管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乡**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9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29日、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6年3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4日24时许,在本市房山区***镇***小区***区***号门的环路上,因小区业主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该小区停车管理**被告人章某某纠集了刘某某(男,26岁,河南省内黄县人,另案处理)、赵某甲(男,35岁,河南省濮阳市人,另案处理)和李某甲(男,30岁,河南省濮阳市人,另案处理)三人,由章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望风,刘某某持改锥将被害人王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等34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轮胎扎坏。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北京市房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的福田福克斯牌汽车固力特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P****2)价值人民币1588元;肖某的大众捷达牌汽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Z****3)价值人民币421元;骆某某的奥迪A4牌汽车倍耐力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P****6)价值人民币1764元;蔡某某的尼桑天籁牌汽车固特异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0)价值人民币585元;马某某的雷诺科雷傲牌汽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7)价值人民币540元;彭某某的雪福来科帕奇7座旗舰版牌汽车固特异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9)价值人民币581元;井某某的福特福克斯牌汽车固特异轮胎1条(车牌号:鄂E****1)价值人民币405元;凌某某的荣威350汽车乐路驰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Q****3)价值人民币630元;田某某的大众速腾牌汽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Q****5)价值人民币385元;赵某乙的奥迪Q3牌汽车米其林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N****5)价值人民币1920元;许某某的北京现代135牌汽车米其林轮胎1条(车牌号京P****6)价值人民币900元;冯某某的本田CRV汽车(车牌号京Q****5)邓禄普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280元;王某甲的本田雅阁牌轿车(车牌号京Y****8)米其林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720元;刘某乙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京N****0)邓禄普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540元;李某丙的奔驰车(车牌号京N****8)耐特通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陈某某的大众速腾牌汽车米其林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Q****9)价值人民币735元;李某丙的尼桑天籁牌汽车横滨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P****1)价值人民币1152元;王某丁的别克轿车(车牌号京N****7)玛吉斯牌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560元;丁某某的桑塔纳轿车韩泰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3)价值人民币520元;张某某的标志408牌汽车固特异牌轮胎2条价值人民币1185元;霍某某的荣威轿车(车牌号蒙B****2)韩泰牌轮胎2条价值人民币1014元;刘某丁的现代轿车锦湖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1)价值人民币428元;刘某戍的本田雅阁米其林牌轮胎2条(车牌号京Y****1)价值人民币2158元;刘某己的吉普牧马人轿车固特异轮胎1条(车牌号京N****5)价值人民币1365元;唐某某的别克君威轿车倍耐力轮胎1条(车牌号京H****6)价值人民币900元;吕某某的现代轿车(车牌号京N****9)锦湖牌汽车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480元;滕某某的雪佛兰迈锐宝汽车(车牌号京N****7)马牌汽车轮胎1条、固特异牌轮胎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85元;刘某庚的大众汽车普利司通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L****0)价值人民币360元;佟某某的东风风神轿车锦湖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N****8)价值人民币300元;王某己的荣威轿车普利司通轮胎1条(车牌号京N****8)价值人民币476元;杨某某的现代索纳塔牌轿车韩泰轮胎1条(车牌号京P****6)价值人民币776元;霍某丙的长安轿车英雄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J****1)价值人民币385元;李某丁的吉姆尼轿车邓禄普牌轮胎1条(车牌号京Q****3)价值人民币675元;邓某某的丰田奥特赛轿车(车牌号京G****8)普利司通轮胎1条价值人民币1450元。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5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报案记录、110出警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刘某己、王某丁、赵某甲、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赵某乙、马某某等3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某、赵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6年3月31日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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