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阿某某,男,彝族,1980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80********,文盲,户籍所在地:本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县**花园,农民。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边看守所。
被告人木某甲,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初中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过某某,男,彝族,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5********,小学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黑某某,,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初中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木某乙,男,彝族,1997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7********,小学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母某某,男,彝族,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88********,文盲,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办理退回补充侦查1次(批准时间: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又以马公(民)诉字【2017】第27号起诉意见书,将被告人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向我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3日,经我院审查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2017年8月8日,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6人,饮酒后到本县民建镇“凯撒酒吧”内继续喝酒。期间,醉酒后的被告人阿某某到舞台上跳舞,酒吧老板粟某某 因怕其酒后滋事便上前制止,被告人阿某某等人因此在吧台处与其发生语言冲突。为泄愤,被告人阿某某还将一杯啤酒泼到了粟某某身上,此时正好粟某某手机有来电呼入,便走到酒吧外接听电话。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等6人,也随即追赶到了酒吧大门外,被告人阿某某率先动手推了被害人,随后被告人木某甲又上前将被害人打倒在地上,其他4名被告人也立即上前,与阿某某、木某甲一起对被害人粟某某进行殴打。当被害人杨某某、喻某某上前劝阻时,6名被告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对上前劝阻的2名被害人也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殴打后,在他人的劝阻下才逃离现场。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粟某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录像,鉴定意见和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醉酒后无故殴打3名被害人,且造成了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文学
2017年8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阿某某,男,彝族,1980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80********,文盲,户籍所在地:本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县**花园,农民。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马边看守所。
被告人木某甲,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初中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过某某,男,彝族,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5********,小学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黑某某,,男,彝族,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0********,初中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木某乙,男,彝族,1997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97********,小学文化,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母某某,男,彝族,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马边人,身份证号码:5111331988********,文盲,家住本县**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办理退回补充侦查1次(批准时间: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又以马公(民)诉字【2017】第27号起诉意见书,将被告人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向我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8月3日,经我院审查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2017年8月8日,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6人,饮酒后到本县民建镇“凯撒酒吧”内继续喝酒。期间,醉酒后的被告人阿某某到舞台上跳舞,酒吧老板粟某某 因怕其酒后滋事便上前制止,被告人阿某某等人因此在吧台处与其发生语言冲突。为泄愤,被告人阿某某还将一杯啤酒泼到了粟某某身上,此时正好粟某某手机有来电呼入,便走到酒吧外接听电话。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等6人,也随即追赶到了酒吧大门外,被告人阿某某率先动手推了被害人,随后被告人木某甲又上前将被害人打倒在地上,其他4名被告人也立即上前,与阿某某、木某甲一起对被害人粟某某进行殴打。当被害人杨某某、喻某某上前劝阻时,6名被告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对上前劝阻的2名被害人也实施了不同程度的殴打后,在他人的劝阻下才逃离现场。
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粟某某、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录像,鉴定意见和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醉酒后无故殴打3名被害人,且造成了2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木某甲、过某某、黑某某、木某乙、母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文学
2017年8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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