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20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1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杜某用齐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卡号为“621700137002230****”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并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47****0303”的手机卡。后被告人杜某在安徽省合肥市、来安县、滁州市、滁州市天长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并留下写有“147****0303”手机号码的纸条,待车主与其联系索要车牌后,被告人杜某告知车主号码为“621700137002230****”的建设银行账户,要求车主汇钱后告知其车牌藏匿地点。被告人杜某以此手段,先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0元。
1.2015年7月12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来安县新安镇严圩巷子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3日敲诈车主陈某人民币100元;
2.2015年7月12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来安县新安镇顿丘路76号巷子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宝马牌GT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3日敲诈车主周某某人民币150元;
3.2015年7月12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来安县新安镇紫金城小区,盗窃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王某某人民币100元;
4.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23号楼下,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别克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邵某人民币100元;
5.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23号楼下,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邵某甲人民币100元;
6.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帕萨特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冯某某人民币100元;
7.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北京现代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冯某某甲人民币100元;
8.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王桥一巷42号门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奇瑞奇云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邹某某人民币100元;
9.201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创业路肯迪亚地板宿舍区门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东风景逸X3小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蒋某人民币100元;
10.201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清流路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后巷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福特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张某某人民币100元;
11.2015年7月9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清流路刨花板厂门口,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长城SUV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0日敲诈车主庞某某人民币100元;
12.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石梁西路文风巷南一号门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大众POLO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潘某某人民币100元;
13.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原二轻商场免费停车场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君威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马某人民币100元;
14.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石梁西路文风巷南二号门口,盗窃车牌号为粤S*****的东南三菱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董某某100元;
15.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情人桥好邻居饭店旁停车位,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雪佛兰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冯某某乙人民币100元;
16.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千秋广场前面的停车场,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大众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王某人民币100元;
17.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长征路徽商银行门前,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宋某某人民币100元;
18.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定城镇琵琶塘小区12幢门前,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大众宝来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忽某某人民币100元;
19.2015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合肥市滨河路和宋斗湾路交叉口附近,盗窃车牌号为沪C*****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杨某人民币100元;
20.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合肥市巢湖市滨湖景园小区内,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别克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魏某某人民币100元;
21.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水利局商住楼楼下,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英朗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刘某某人民币100元,刘昌清未理会,后在民警陪同下找到其车牌;
22.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迎宾路金荣宾馆门前,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宝骏630小型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沈彬人民币100元,沈某未汇钱并自己补办车牌;
23.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长征路徽商银行门前,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宝马5系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郭树政人民币100元,郭某某未汇钱并自己找回车牌。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妹妹杜某某自愿退赔受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龙卡通储蓄卡1张、SIM卡2张;
2.书证:杜某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实施部分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汪丽
2016年1月14日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杜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7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杜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8月20日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1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杜某用齐某的身份证办理一张卡号为“621700137002230****”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并办理了一张号码为“147****0303”的手机卡。后被告人杜某在安徽省合肥市、来安县、滁州市、滁州市天长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汽车牌照,并留下写有“147****0303”手机号码的纸条,待车主与其联系索要车牌后,被告人杜某告知车主号码为“621700137002230****”的建设银行账户,要求车主汇钱后告知其车牌藏匿地点。被告人杜某以此手段,先后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0元。
1.2015年7月12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来安县新安镇严圩巷子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3日敲诈车主陈某人民币100元;
2.2015年7月12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来安县新安镇顿丘路76号巷子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宝马牌GT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3日敲诈车主周某某人民币150元;
3.2015年7月12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来安县新安镇紫金城小区,盗窃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王某某人民币100元;
4.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23号楼下,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别克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邵某人民币100元;
5.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23号楼下,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邵某甲人民币100元;
6.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帕萨特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冯某某人民币100元;
7.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三里亭人家小区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北京现代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冯某某甲人民币100元;
8.2015年7月11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王桥一巷42号门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奇瑞奇云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邹某某人民币100元;
9.201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琅琊区创业路肯迪亚地板宿舍区门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东风景逸X3小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蒋某人民币100元;
10.2015年7月10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清流路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后巷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福特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2日敲诈车主张某某人民币100元;
11.2015年7月9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清流路刨花板厂门口,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长城SUV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0日敲诈车主庞某某人民币100元;
12.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石梁西路文风巷南一号门口,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大众POLO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潘某某人民币100元;
13.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原二轻商场免费停车场内,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君威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马某人民币100元;
14.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石梁西路文风巷南二号门口,盗窃车牌号为粤S*****的东南三菱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董某某100元;
15.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情人桥好邻居饭店旁停车位,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雪佛兰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冯某某乙人民币100元;
16.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千秋广场前面的停车场,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大众轿车前车牌后藏匿,于7月14日敲诈车主王某人民币100元;
17.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长征路徽商银行门前,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福特福克斯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宋某某人民币100元;
18.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定城镇琵琶塘小区12幢门前,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大众宝来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忽某某人民币100元;
19.2015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合肥市滨河路和宋斗湾路交叉口附近,盗窃车牌号为沪C*****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杨某人民币100元;
20.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杜某来到合肥市巢湖市滨湖景园小区内,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别克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魏某某人民币100元;
21.2015年7月13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滁州市天长市水利局商住楼楼下,盗窃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英朗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刘某某人民币100元,刘昌清未理会,后在民警陪同下找到其车牌;
22.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迎宾路金荣宾馆门前,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宝骏630小型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沈彬人民币100元,沈某未汇钱并自己补办车牌;
23.2015年7月8日夜,被告人杜某来到定远县长征路徽商银行门前,盗窃车牌号为皖A*****的宝马5系轿车前车牌后藏匿,后敲诈车主郭树政人民币100元,郭某某未汇钱并自己找回车牌。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妹妹杜某某自愿退赔受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龙卡通储蓄卡1张、SIM卡2张;
2.书证:杜某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在实施部分敲诈勒索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汪丽
2016年1月14日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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