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涉嫌食品卫生罪被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8-01-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幢**号。2012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街**号。2012年9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转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幢**号。2009年9月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吴某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在被告人吴某丙经营的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菜市场南大门某某卤品店内合伙开设一家名为“ **”的夜宵外卖店,由被告人吴某甲负责采购和烧菜,被告人牟某某负责广告宣传、电话接单和打包,获利两人约定平分。被告人吴某丙提供经营场所及外卖平台所需营业执照,偶尔前来帮忙。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知晓从淘宝采购的螺类可能为国家明令禁止购买、加工和销售的织纹螺的情况下,购买40余斤螺类,部分用在外卖店内生产、销售。被告人吴某丙知晓被告人吴某甲从淘宝采购的螺类可能为织纹螺的情况下,仍允许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在其店内生产、销售。
2017年4月25日晚,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疑似织纹螺3.24斤,后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检验,扣押的螺类属于织纹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关于本案海蛳螺的初步判定意见》,淘宝销售截屏、微信朋友圈销售广告截屏,国家卫计委《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吴某丙相互结伙,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牟某某、吴某丙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怡   
2017年9月30日      
 
 

来源: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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