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政府环保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土地复垦办公室负责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4月20日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我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同年4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4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我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5年7月18日退回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土地复垦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有对小南海镇土地复垦项目审核、统计、报批等工作职责,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明知何某甲、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等村干部骗取土地复垦款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职责,不予制止并主动提供帮助,造成土地复垦款143万余元被何某甲、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等人骗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核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居委报审的农村土地复垦相关材料时,发现何某甲父亲何某乙、何某甲妻子任某某名下的复垦面积较大,其主动找到何某甲询问相关情况,当何某甲告知该二人名下复垦土地均系顶替他人复垦面积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通过审核并上报,致使37.55337万元被何某甲骗取。
2.2012年6、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核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居委报审的农村土地复垦相关资料时,发现计生专干黄某某、综治专干华某某的家属名下登记的土地系大路居委老卫生院集体土地,其主动找到何某甲询问相关情况,当何某甲告知该二人名下复垦土地均系顶替老卫生院集体土地用于骗取复垦资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通过审核并上报,致使14.7395万元被华某某骗取,14.38万元被黄某某骗取。
3.2014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何某甲使用李某乙和李某丙的名义套取国家土地复垦款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制作审批表,致使29.573908万元被何某甲骗取。
4.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过何某甲了解到大路居委五职干部均有套取国家复垦款的情况之下,不认真审核支部书记李某甲、文书汪某某及该二人家属名下复垦土地真假,造成国家复垦款47.039928万元被李某甲及汪某某骗取。
案发后,何某甲、汪某某、李某甲等人已清退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起诉书、判决书、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通知、申请地票交易确认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黔江区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地票价款直拨兑付清单、变更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汪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华某某、何某乙、任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4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芳
2015年9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政府环保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土地复垦办公室负责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4月20日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我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同年4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4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我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5年7月18日退回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土地复垦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有对小南海镇土地复垦项目审核、统计、报批等工作职责,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明知何某甲、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等村干部骗取土地复垦款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职责,不予制止并主动提供帮助,造成土地复垦款143万余元被何某甲、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等人骗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核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居委报审的农村土地复垦相关材料时,发现何某甲父亲何某乙、何某甲妻子任某某名下的复垦面积较大,其主动找到何某甲询问相关情况,当何某甲告知该二人名下复垦土地均系顶替他人复垦面积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通过审核并上报,致使37.55337万元被何某甲骗取。
2.2012年6、7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核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居委报审的农村土地复垦相关资料时,发现计生专干黄某某、综治专干华某某的家属名下登记的土地系大路居委老卫生院集体土地,其主动找到何某甲询问相关情况,当何某甲告知该二人名下复垦土地均系顶替老卫生院集体土地用于骗取复垦资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通过审核并上报,致使14.7395万元被华某某骗取,14.38万元被黄某某骗取。
3.2014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何某甲使用李某乙和李某丙的名义套取国家土地复垦款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制作审批表,致使29.573908万元被何某甲骗取。
4.2012年,被告人黄某某在通过何某甲了解到大路居委五职干部均有套取国家复垦款的情况之下,不认真审核支部书记李某甲、文书汪某某及该二人家属名下复垦土地真假,造成国家复垦款47.039928万元被李某甲及汪某某骗取。
案发后,何某甲、汪某某、李某甲等人已清退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起诉书、判决书、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通知、申请地票交易确认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黔江区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地票价款直拨兑付清单、变更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汪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华某某、何某乙、任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4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芳
2015年9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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