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7月2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道**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钟某某、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钟某某、杜某某经商量后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81号的出租房内开设翻牌机场所,并聘请温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刘某甲负责看门望风、刘某乙负责上下分和收取现金。2017年7月20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该场所当场挡获杜某某、温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参赌人员1人,并查获翻牌机31台、八座捕鱼机1台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温某某、刘某甲、朱某乙、刘某乙、游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朱某甲、王某某、钟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勘、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钟某某、杜某某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雅婷
2017年11月2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7月29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道**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钟某某、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钟某某、杜某某经商量后在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81号的出租房内开设翻牌机场所,并聘请温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刘某甲负责看门望风、刘某乙负责上下分和收取现金。2017年7月20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该场所当场挡获杜某某、温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和参赌人员1人,并查获翻牌机31台、八座捕鱼机1台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温某某、刘某甲、朱某乙、刘某乙、游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某、朱某甲、王某某、钟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勘、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钟某某、杜某某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朱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钟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雅婷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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