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58********,河北省藁城市人,汉族,研究生学历,原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曾任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承德市**小区。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2月29日至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郑某某于2004年至2015年,利用其担任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宽城满族自治县原书记徐某某、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冯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7.60504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1月至2008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张家口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某的请托,为李某在2008年6月提拔任命为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建设局局长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至2010年底,郑某某先后十七次在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63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9.8591万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张家口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张家口市交通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副处长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在2007年4月提拔任命为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处长,2009年5月提拔任命为张家口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张家口市洋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处处长提供帮助。2006年中秋至2014年底,郑某某先后十次在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经贸代表团赴港招商及省经济工作会议所住房间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1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1.4878万元。
3、2007年初至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张家口市交通局局长、张家口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的请托,为张某某在2008年后继续留任张家口市交通局局长等职务提供帮助。2007年初至2010年中秋,郑某某先后十次在全国、省人大会议驻地房间、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等地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6万元。
4、2007年3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张家口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山中城”房地产项目及该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07年3月,郑某某在河北香港经贸洽谈会所住酒店收受张某某给予的10万港币;2007年中秋至2010年中秋,郑某某先后六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张某某给予的50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55.2025万元。
5、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夏,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阳原县乾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安县新豪科化工有限公司股东魏某的请托,出席通车剪彩仪式、办理环评手续,为两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郑某某先后十一次在张家口市家中等地收受魏某给予的人民币62万元。
6、2008年初,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的请托,为杨某某开办张家口鑫瑞通典当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至2010年春节,郑某某先后四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7、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通过冯某某接受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郝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出资入股北京张家口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过户等事宜提供帮助。2008年5月至2012年春,郑某某单独或通过冯某某先后五次在张家口市家中等地收受郝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13万元。
8、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段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和2009年春节,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9、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为该中心垄断张家口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至2011年5月,郑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邯郸市政府办公室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10、2008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郑某某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11、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市张温商贸联合会副会长郑海某的请托,为郑海某解决温州大厦建设用地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和2009年春节,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郑海蛟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2、2009年6、7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张家口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2009年6、7月和9月,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1417万元。
13、2009年7、8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总经理顾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张家口推进“五一广场”开发项目及工程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9月和2010年2月,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14、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张北县开发风电项目申报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郑某某先后五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邯郸市政府办公室、承德市委办公室收受林某给予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5874万元。
15、2009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冯某某接受下花园区鑫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09年底至2011年春节,冯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家中、单位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郑某某对此知情。2014年11月,郑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
16、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承德代表团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褚某某的请托,为褚某某在2013年1月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郑某某先后六次在省人大会议驻地房间收受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2012年9月,为转移个人房产,接受褚某某为其支付的房产过户费共计人民币81.4335万元。2015年8月,郑某某退还褚某某房产过户费人民币60万元。
17、2010年5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京西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怀安县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5月至2010年底,郑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某酒店、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18、2011年4、5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邯郸市交警支队考试分场和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用地提供帮助。2011年中秋和2012年春节,郑某某两次在邯郸市家中收受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19、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通过冯某某接受承德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的请托,为两公司开发承德市双桥区五窑沟地块、催要政府因该地块开发所拆借的资金、承揽承张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至2014年上半年,郑某某单独或通过冯某某先后六次在承德市家中、冯某某单位办公室、承德冠榕酒店等地收受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
20、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通过冯某某接受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的请托,为孙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受让土地并获偿政府借款、调整建筑高度规划,干部选拔任用等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5、6月至2015年7月,冯某某先后十次在承德兆鹏茶馆、承德市家门口、兆丰国际酒店等地收受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20万元、金条1000克,向孙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未予偿还,共计折合人民币279.2万元,郑某某对此知情。
2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县长徐某某的请托,为徐某某在2013年11月提拔任命为该县县委书记提供帮助。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郑某某先后三次在承德市家中、承德市委办公室、宽城京城宾馆等地收受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金条10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74.45万元。
22、2013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丰宁满族自治县县长崔某某的请托,为崔某某在2014年1月提拔任命为中共兴隆县委书记提供帮助。2013年底,郑某某在承德市委办公室收受崔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3、2013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鼎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的请托,为赵某某开办承德鸣鑫典当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3年底,冯某某在北京市某饭店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体检卡一张,郑某某对此知情;2015年9月,郑某某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15.243049万元丰田多用途轿车一辆。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庭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外币、黄金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7041.233663万元,其个人及家庭支出为人民币822.527487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包括来源合法且查证属实的财产为人民币413.290943万元,非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2153.0715万元,非犯罪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991.703万元,上述财产所得孳息为人民币2011.68857万元(其中非法所得所产生的孳息为人民币1108.65785万元)。郑某某对折合人民币2294.00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外币、黄金、丰田多用途轿车等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张家口市政府会议纪要、承德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张某某、葛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2250.258149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冯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2294.00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文军
代理检察员:郏茂年
陈秋霞
2016年3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58********,河北省藁城市人,汉族,研究生学历,原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曾任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承德市**小区。因涉嫌受贿罪,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2月29日至3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郑某某于2004年至2015年,利用其担任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中共宽城满族自治县原书记徐某某、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等人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冯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7.60504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1月至2008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长、副书记、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张家口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某的请托,为李某在2008年6月提拔任命为张家口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建设局局长提供帮助。2004年春节至2010年底,郑某某先后十七次在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给予的人民币63万元、1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9.8591万元。
2、2006年9月至2009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张家口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张家口市交通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副处长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在2007年4月提拔任命为张家口市城市快速路管理处处长,2009年5月提拔任命为张家口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张家口市洋河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处处长提供帮助。2006年中秋至2014年底,郑某某先后十次在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经贸代表团赴港招商及省经济工作会议所住房间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2万元、1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1.4878万元。
3、2007年初至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张家口市交通局局长、张家口市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的请托,为张某某在2008年后继续留任张家口市交通局局长等职务提供帮助。2007年初至2010年中秋,郑某某先后十次在全国、省人大会议驻地房间、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等地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76万元。
4、2007年3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新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与张家口通泰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山中城”房地产项目及该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07年3月,郑某某在河北香港经贸洽谈会所住酒店收受张某某给予的10万港币;2007年中秋至2010年中秋,郑某某先后六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张某某给予的50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55.2025万元。
5、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夏,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阳原县乾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怀安县新豪科化工有限公司股东魏某的请托,出席通车剪彩仪式、办理环评手续,为两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帮助。2005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郑某某先后十一次在张家口市家中等地收受魏某给予的人民币62万元。
6、2008年初,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某的请托,为杨某某开办张家口鑫瑞通典当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至2010年春节,郑某某先后四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7、2008年5月至2010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通过冯某某接受河北金凤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郝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出资入股北京张家口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过户等事宜提供帮助。2008年5月至2012年春,郑某某单独或通过冯某某先后五次在张家口市家中等地收受郝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13万元。
8、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段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和2009年春节,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9、200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远大二手车交易中心总经理张某某的请托,为该中心垄断张家口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至2011年5月,郑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邯郸市政府办公室收受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10、2008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中秋,郑某某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11、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家口市张温商贸联合会副会长郑海某的请托,为郑海某解决温州大厦建设用地提供帮助。2008年中秋和2009年春节,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郑海蛟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
12、2009年6、7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收购张家口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帮助。2009年6、7月和9月,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李某某给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1417万元。
13、2009年7、8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总经理顾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张家口推进“五一广场”开发项目及工程项目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9月和2010年2月,郑某某两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顾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14、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德和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张北县开发风电项目申报审批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12月,郑某某先后五次在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邯郸市政府办公室、承德市委办公室收受林某给予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5874万元。
15、2009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冯某某接受下花园区鑫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请托,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贷款提供帮助。2009年底至2011年春节,冯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家中、单位办公室等地收受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郑某某对此知情。2014年11月,郑某某退还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
16、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承德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承德代表团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诚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褚某某的请托,为褚某某在2013年1月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供帮助。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郑某某先后六次在省人大会议驻地房间收受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2012年9月,为转移个人房产,接受褚某某为其支付的房产过户费共计人民币81.4335万元。2015年8月,郑某某退还褚某某房产过户费人民币60万元。
17、2010年5月至9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北京京西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怀安县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5月至2010年底,郑某某先后三次在张家口市某酒店、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收受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
18、2011年4、5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邯郸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解决邯郸市交警支队考试分场和驾驶员培训学校建设用地提供帮助。2011年中秋和2012年春节,郑某某两次在邯郸市家中收受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19、2012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通过冯某某接受承德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某的请托,为两公司开发承德市双桥区五窑沟地块、催要政府因该地块开发所拆借的资金、承揽承张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春节至2014年上半年,郑某某单独或通过冯某某先后六次在承德市家中、冯某某单位办公室、承德冠榕酒店等地收受葛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
20、2012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通过冯某某接受承德兆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某某的请托,为孙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受让土地并获偿政府借款、调整建筑高度规划,干部选拔任用等事宜提供帮助。2012年5、6月至2015年7月,冯某某先后十次在承德兆鹏茶馆、承德市家门口、兆丰国际酒店等地收受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20万元、金条1000克,向孙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未予偿还,共计折合人民币279.2万元,郑某某对此知情。
21、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宽城满族自治县县长徐某某的请托,为徐某某在2013年11月提拔任命为该县县委书记提供帮助。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郑某某先后三次在承德市家中、承德市委办公室、宽城京城宾馆等地收受徐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0万元、金条10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74.45万元。
22、2013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任丰宁满族自治县县长崔某某的请托,为崔某某在2014年1月提拔任命为中共兴隆县委书记提供帮助。2013年底,郑某某在承德市委办公室收受崔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3、2013年底,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共承德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河北鼎基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的请托,为赵某某开办承德鸣鑫典当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3年底,冯某某在北京市某饭店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20万元体检卡一张,郑某某对此知情;2015年9月,郑某某收受赵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15.243049万元丰田多用途轿车一辆。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家庭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外币、黄金等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7041.233663万元,其个人及家庭支出为人民币822.527487万元。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包括来源合法且查证属实的财产为人民币413.290943万元,非法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2153.0715万元,非犯罪所得共计折合人民币991.703万元,上述财产所得孳息为人民币2011.68857万元(其中非法所得所产生的孳息为人民币1108.65785万元)。郑某某对折合人民币2294.00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外币、黄金、丰田多用途轿车等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张家口市政府会议纪要、承德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张某某、葛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币2250.258149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冯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2294.00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文军
代理检察员:郏茂年
陈秋霞
2016年3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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