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原重庆市**矿务局有限公司大足洗选厂***,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小区**栋。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9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职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矿业有限公司大足洗选厂煤炭采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重庆市永川区**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唐某某行贿款人民币13.25万元,收受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袁某某行贿款人民币4.16万元,收受重庆市永川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负责人张某某行贿款人民币7.2万元,共计人民币24.61万元,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席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巡警支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民警发现其为网上逃犯,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2017年1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原重庆市**矿务局有限公司大足洗选厂***,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小区**栋。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9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职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0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席某某利用其担任重庆**矿业有限公司大足洗选厂煤炭采制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重庆市永川区**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唐某某行贿款人民币13.25万元,收受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袁某某行贿款人民币4.16万元,收受重庆市永川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负责人张某某行贿款人民币7.2万元,共计人民币24.61万元,并为三人谋取利益。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席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巡警支队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民警发现其为网上逃犯,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燕
2017年1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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