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犯单位行贿罪,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2017-12-2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2009)普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人袁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08]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3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09年4月29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自1993年起担任汕头市某建设联合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1994年该公司更名为汕头市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仍由被告人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5年9月该公司改制为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由被告人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1998年4月,某集团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开发公司”)签订协议,购买新长征花苑四街坊60亩土地,同年11月,某集团公司与城乡开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新长征花苑四街坊置换至五街坊。
 
2001年年底,因资金原因,该地块未进行开发,城乡开发公司提出让某集团公司退出,而被告人袁某提出需要支付补偿款。
 
后被告人袁某找了时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镇长兼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王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争取获得人民币600万元的补偿款,并表示会感谢王某某,王某某当即表示同意。
 
因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系城乡开发公司主要投资人(占该公司投资额的90%),经王某某决定,补偿某集团公司人民币650万元,并由被告人袁某与王某某商定,补偿款到账后给王某某人民币250万元。
 
2001年12月25日,被告人袁某代表某集团公司与城乡开发公司、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公司”)签订协议,由金江公司补偿某集团公司人民币650万元,其中人民币50万元作为税款。
 
补偿款人民币600万元分别于2002年1月和2月,分二次打入广东省汕头市某区驻上海工作处的账上。
 
后被告人袁某指使赵某某于2002年2月5日从该工作处账上开具一张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的工商银行支票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支票交沈寅初入上海征扬实业公司账,用于为王某某个人理财。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长征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协议和帐册复印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付款支票存根、收据复印件、上海长征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日记帐,银行存款对帐单、支票、进帐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资料,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袁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均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袁某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汕头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袁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袁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杨军
人民陪审员 陈新囡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洁敏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被告人陈某,淮安运致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 法定代表人,上海逸阳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7月4日被灌云县人民检
· 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被告人刘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被告人乔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