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犯对单位行贿罪,系自首,缓刑一年

2017-12-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4)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在任河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为了保持和扩大与衡水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衡水某院”)骨科销售骨科医疗器械的业务,与时任衡水某院骨科主任的赵某(已判刑)商定,以骨科采购其经销的医疗器械款25%的比例给予骨科回扣。
 
自2009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谢某先后多次给予衡水某院骨科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31519元,谢某从中获利42055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已由检察机关予以没收。
 
被告人谢某于2013年9月2日在检察机关,因他人涉嫌犯罪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赵某、张某、王某、苏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河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某医院签订的供货协议书、采购的会议记录、付款发票、查账证明及相关票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衡水市某医院证明、发、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衡水市某医院骨科回扣款,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因他人涉嫌犯罪,被告人在被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对单位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谢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与法不合,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卫丽
审判员韩振栋
审判员崔遵
二0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郑宁宁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谢某犯对单位行贿罪,系自首,缓刑一年
· 原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免于刑事处罚
· 高某犯对单位行贿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免予刑事处罚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