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12-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谭某某在万州区新田镇天德村3组开设万州区新田镇谭某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部,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加工生产。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谭某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隐藏在公路下的沟渠及安装的塑料管直接排入盐井河中。经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谭某某生产产生的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二噁英。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高  铭   
2017 年 9 月 28 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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