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与宋某甲(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街上“**烤鱼店”吃宵夜喝酒,当晚23时许,宋某某结账时与烤鱼店店主卢某某发生纠纷进而抓打。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田坝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洪某某带领辅警宋某乙、黄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被宋某某、潘某某、宋某甲、陈某某等人威胁、辱骂、殴打,黄某某被打倒在地头部受伤、宋某乙脸部被打伤、洪某某腿部被踢伤、罗某某脸部及手臂分别被打伤和咬伤,洪某某见状向所长和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在此过程中,宋某某走到田坝镇街上桥边河埂上打电话喊人,返回桥边公路上时被“**烤鱼店”店主卢某某的亲戚阮某某(已判)用木板打伤头部,派出所民警将宋某某送医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照片;2.接警记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甲、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卢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仁礼
2017年11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纳雍县人,住纳雍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3日晚,被告人宋某某与宋某甲(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街上“**烤鱼店”吃宵夜喝酒,当晚23时许,宋某某结账时与烤鱼店店主卢某某发生纠纷进而抓打。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田坝派出所接警后,民警洪某某带领辅警宋某乙、黄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被宋某某、潘某某、宋某甲、陈某某等人威胁、辱骂、殴打,黄某某被打倒在地头部受伤、宋某乙脸部被打伤、洪某某腿部被踢伤、罗某某脸部及手臂分别被打伤和咬伤,洪某某见状向所长和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在此过程中,宋某某走到田坝镇街上桥边河埂上打电话喊人,返回桥边公路上时被“**烤鱼店”店主卢某某的亲戚阮某某(已判)用木板打伤头部,派出所民警将宋某某送医救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照片;2.接警记录、出警经过、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宋某甲、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卢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仁礼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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