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为了保护庄稼不被野猪破坏,于2015年7月11日其大哥罗某乙去世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支火药枪。其中一支火药枪藏放于被告人罗某甲房屋卧室衣柜上,另两支火药枪藏放于房屋外右侧隔楼板上;2017年10月15日,桐梓县公安局根据情报线索,依法在被告人罗某甲家中搜查出火药枪三支、钢珠132颗、黄色、黑色火药疑似物若干;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所持有的三支火药枪依法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并扣押的火药枪三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搜查证等;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即三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中成
2017年11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22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为了保护庄稼不被野猪破坏,于2015年7月11日其大哥罗某乙去世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三支火药枪。其中一支火药枪藏放于被告人罗某甲房屋卧室衣柜上,另两支火药枪藏放于房屋外右侧隔楼板上;2017年10月15日,桐梓县公安局根据情报线索,依法在被告人罗某甲家中搜查出火药枪三支、钢珠132颗、黄色、黑色火药疑似物若干;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所持有的三支火药枪依法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并扣押的火药枪三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搜查证等;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枪支即三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中成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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