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认定或推定黄MM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犯意以及与冯XX之家存在毒品买卖交易。黄MM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应对在刘XX处查获的3962.9克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因而结合上述辩护意见,恳请一审法院秉持疑罪从无与公正司法的基本理念,对黄MM作出贩卖毒品罪不成立的判决。谢谢!
附件: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 《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
附件:
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
2016年 9月21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况。
发布会上,有媒体向孙谦提问,针对这几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情况,检察机关有哪些改进措施?
孙谦回答说,近几年陆续披露和发现的冤假错案确实在整个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应当讲,这些冤假错案对于公平正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对案件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司法机关都在认真研究和总结这其中的教训,不断采取很多改革措施来完善司法工作。应当讲,这一轮司法改革,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改革措施,也都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个价值目标。在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上,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上,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冤假错案的出现,原因还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或者说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条,一是个别司法人员依法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另一条就是个别的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暴力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惨痛的,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措施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就是教育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人权”的观念。要让大家每个人都明白,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为联合国很多文件都规定了被监禁人的权利问题,一个人一旦被怀疑和被监禁的时候,他的人权往往被忽视,保护他们的人权,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不冤枉他。所以人权观念是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我们在这些方面,在体制机制上采取了很多措施。
第二点就是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案件,怀疑他有罪,有一定的根据,确认有罪,证据又不足,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取舍的问题。疑罪从无,就是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的时候,宁可不追究。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对防止冤假错案非常关键。根据这一点,去年9月到今年8月份,全国检察机关清理了一批超期羁押的案件,这些已经超过了法律诉讼时限,但是结不了案,就是因为证据存在问题。在疑罪从无的观念指引下,这批案件得到了解决,总共有1800多件。
第三点,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体制上采取了措施,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重中之重。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批准之前有一个审查逮捕。审查什么?就是审查证据,有没有确凿的证据?包括起诉到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审查的重点就是证据是不是确实和充分。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7月份刚刚通过两个决议,就是关于逮捕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和刑事案件的公诉证据标准,每个案件必须达到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能再往下一个诉讼环节进行。
最后一点,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我们认为,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特别是会见、阅卷、调取证据等方面,意义十分重要,对于防止冤假错案非常重要,因为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是我们发现司法工作存在瑕疵或者在取证上有不当的一个非常便捷的途径,所以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
总之,防止冤假错案,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在体制机制,在各个方面制度设计上,也会充分根据需要设计和完善,真正使老百姓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真正使那些无辜的人不受冤枉。
因而结合上述辩护意见,恳请一审法院秉持疑罪从无与公正司法的基本理念,对黄MM作出贩卖毒品罪不成立的判决。谢谢!
附件: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 《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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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
2016年 9月21日下午3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姜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况。
发布会上,有媒体向孙谦提问,针对这几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情况,检察机关有哪些改进措施?
孙谦回答说,近几年陆续披露和发现的冤假错案确实在整个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应当讲,这些冤假错案对于公平正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对案件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司法机关都在认真研究和总结这其中的教训,不断采取很多改革措施来完善司法工作。应当讲,这一轮司法改革,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改革措施,也都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一个价值目标。在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上,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上,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冤假错案的出现,原因还是多方面的,但是最根本的或者说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条,一是个别司法人员依法保障人权观念的缺失,另一条就是个别的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违法取证、暴力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惨痛的,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措施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就是教育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人权”的观念。要让大家每个人都明白,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为联合国很多文件都规定了被监禁人的权利问题,一个人一旦被怀疑和被监禁的时候,他的人权往往被忽视,保护他们的人权,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不冤枉他。所以人权观念是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我们在这些方面,在体制机制上采取了很多措施。
第二点就是坚决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一些案件,怀疑他有罪,有一定的根据,确认有罪,证据又不足,这种情况下就有一个取舍的问题。疑罪从无,就是一旦认为有罪的证据有问题的时候,宁可不追究。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对防止冤假错案非常关键。根据这一点,去年9月到今年8月份,全国检察机关清理了一批超期羁押的案件,这些已经超过了法律诉讼时限,但是结不了案,就是因为证据存在问题。在疑罪从无的观念指引下,这批案件得到了解决,总共有1800多件。
第三点,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体制上采取了措施,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重中之重。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批准之前有一个审查逮捕。审查什么?就是审查证据,有没有确凿的证据?包括起诉到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审查的重点就是证据是不是确实和充分。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在7月份刚刚通过两个决议,就是关于逮捕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和刑事案件的公诉证据标准,每个案件必须达到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能再往下一个诉讼环节进行。
最后一点,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问题,我们认为,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特别是会见、阅卷、调取证据等方面,意义十分重要,对于防止冤假错案非常重要,因为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的证据,是我们发现司法工作存在瑕疵或者在取证上有不当的一个非常便捷的途径,所以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途径。
总之,防止冤假错案,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在体制机制,在各个方面制度设计上,也会充分根据需要设计和完善,真正使老百姓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真正使那些无辜的人不受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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