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1)

2018-02-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罪一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为郭某某担任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辩护权益。自接受案件后,辩护人多次会见郭某某,认真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同时,还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参与了庭审调查全过程,现根据庭审调查情况,结合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具体辩护意见,望合议庭研究后予以采纳。
一、定罪辩护意见:
 由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始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相关案件事实,今天被告人郭某某也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被告人郭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量刑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案中的情节小于被告人张某某,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分。
1. 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不属于居间介绍地位。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直接与肖某联系,直接商量毒品的数量、价格、时间和送货方式,肖某并未与“XX”或者其他毒品上家进行联系。同时,毒品的提供和毒资的收取也均是由张某某完成,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和毒品犯罪相关案例,张某某在本案中系直接的毒品上家,并非处于居间介绍地位。
2. 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毒品上家,在本案中情节较其他被告人为重。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同时也规定,“一案中有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针对同宗毒品实施犯罪的,可以综合运用上述毒品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原则予以处理。”
由于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对查获的1855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承担责任,但在量刑上,并非所有的被告人均不分轻重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要综合认定本案相关情节,对各被告人做出公正量刑。
1被告人张某某系本案的毒品上家,本案扣押的所有毒品均由张某某提供,毒资也均由其收取,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对于本案查获的全部18552.6克毒品承担责任。而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杨某某系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四名被告人应共同对18552.6克毒品承担责任。
2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对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对象。而被告人郭某某无累犯情节,且无毒品犯罪前科,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小于被告人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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