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公诉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何某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罪名和事实认定部分的辩护:
一、辩护人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二、应当认定何某某系本案的从犯:
1、何某某无职无业,无任何收入来源,平时都是涉案人“某兵”(何某甲的哥哥)给他钱用,何某某帮他做事,是某兵的小马仔。
2、侦查人员组织何某某辨认了本案毒品的上家“尾子”或“须子”叫袁某某,还有某兵;本案贩卖毒品的下家叫张某(张某)。
虽此三人未抓获归案,但本案贩卖毒品的上家下家是客观存在的,侦查机关已掌握了毒品上家下家的相关信息,何某某虽参与贩卖毒品,但不是涉案1969·92克毒品的所有人。
3、关于何某某为何参与贩卖毒品,其有两种说法,一是说因某兵平时对他好,送毒品交付下家危险,出于义气,主动提出帮某兵去交付毒品,二是说“张某和我大哥某兵联系购买毒品的事情后,我大哥某兵就给我打电话叫我把毒品交给张某······”(2016年11月29日的讯问笔录),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采信他的第二种说法。
基于以上三点和法律规定、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辩护人认为何某某是受人安排、指使送毒品交付下家,虽毒品的上家袁某某、某兵、下家张某未抓获到案,仍应认定何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
三、对于起诉书将房间里查获的多种毒品计入本案指控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认为这些毒品的所有人和来源除何某某的说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应以证据不足不计入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时何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有限,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单独定罪。
量刑部分的辩护:
一、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家人愿意代缴罚金,根据当前认罪认罚的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
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反映出当前毒品犯罪中,毒犯和毒枭已经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他们利用未成年人不能明辨是非法律知识浅薄的弱点,以提供金钱和好吃好喝为诱饵,致使未成年人心甘情愿的受安排、指使为他们送毒品收毒资,以逃避打击。何某某就是受某兵这样的毒犯成功洗脑的牺牲品,现何某某犯下如此严重的犯罪,人生最青春的年华岁月都将在监狱里成长和度过,付出的代价确实太惨重了!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在认定其是从犯的前提下对其减轻处罚。
三、何某某家住农村,系家中独子,其父母已年满六十多病,虽有姐姐却早已出家,按农村的风俗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和重担应由何某某来承担,但现在不能预见其父母能不能等到他出狱团聚的那一天!故恳请审判长合议庭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在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时对其减轻处罚。
四、辩护人认同起诉书认定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坦白的情节。其实从何某某的供述看他还有把责任大包大揽的意思表示,从这一点就反映出何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又是初犯,与通常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不承认极力推脱不同。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在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时予以体现。
综上:恳请审判长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何某某在10年以下量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何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何某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为其辩护。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罪名和事实认定部分的辩护:
一、辩护人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二、应当认定何某某系本案的从犯:
1、何某某无职无业,无任何收入来源,平时都是涉案人“某兵”(何某甲的哥哥)给他钱用,何某某帮他做事,是某兵的小马仔。
2、侦查人员组织何某某辨认了本案毒品的上家“尾子”或“须子”叫袁某某,还有某兵;本案贩卖毒品的下家叫张某(张某)。
虽此三人未抓获归案,但本案贩卖毒品的上家下家是客观存在的,侦查机关已掌握了毒品上家下家的相关信息,何某某虽参与贩卖毒品,但不是涉案1969·92克毒品的所有人。
3、关于何某某为何参与贩卖毒品,其有两种说法,一是说因某兵平时对他好,送毒品交付下家危险,出于义气,主动提出帮某兵去交付毒品,二是说“张某和我大哥某兵联系购买毒品的事情后,我大哥某兵就给我打电话叫我把毒品交给张某······”(2016年11月29日的讯问笔录),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采信他的第二种说法。
基于以上三点和法律规定、惩治毒品犯罪的司法政策,辩护人认为何某某是受人安排、指使送毒品交付下家,虽毒品的上家袁某某、某兵、下家张某未抓获到案,仍应认定何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
三、对于起诉书将房间里查获的多种毒品计入本案指控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认为这些毒品的所有人和来源除何某某的说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应以证据不足不计入本案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时何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辨别能力有限,也不宜以非法持有毒品单独定罪。
量刑部分的辩护:
一、何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家人愿意代缴罚金,根据当前认罪认罚的司法政策,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
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反映出当前毒品犯罪中,毒犯和毒枭已经将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他们利用未成年人不能明辨是非法律知识浅薄的弱点,以提供金钱和好吃好喝为诱饵,致使未成年人心甘情愿的受安排、指使为他们送毒品收毒资,以逃避打击。何某某就是受某兵这样的毒犯成功洗脑的牺牲品,现何某某犯下如此严重的犯罪,人生最青春的年华岁月都将在监狱里成长和度过,付出的代价确实太惨重了!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在认定其是从犯的前提下对其减轻处罚。
三、何某某家住农村,系家中独子,其父母已年满六十多病,虽有姐姐却早已出家,按农村的风俗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和重担应由何某某来承担,但现在不能预见其父母能不能等到他出狱团聚的那一天!故恳请审判长合议庭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在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时对其减轻处罚。
四、辩护人认同起诉书认定何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坦白的情节。其实从何某某的供述看他还有把责任大包大揽的意思表示,从这一点就反映出何某某主观恶性不深,又是初犯,与通常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不承认极力推脱不同。恳请审判长合议庭在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时予以体现。
综上:恳请审判长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何某某在10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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