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犯强奸罪(未遂),于2010年12月6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由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去至胡某甲位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家附近鱼塘钓鱼,钓鱼期间王某某去胡某甲家中喝水,看见胡某甲小女儿胡某乙(2009年11月26日出生)在家中看电视,王某某为满足自身性欲,遂将胡某甲抱起,用手摸胡某甲阴部,猥亵之后王某某又将进屋的胡某甲的大女儿胡某丙(2007年8月28日出生)抱起,又用手摸胡某乙的阴部,并强行让胡某丙摸自己的阴茎,王某某当场射精。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相约至潼南梓潼街道刘家山庄解决问题,因未商量一致,胡某甲进行报警,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胡某甲、邓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丙、胡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兴辉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住潼南区**镇**村**组**号。犯强奸罪(未遂),于2010年12月6日被潼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由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去至胡某甲位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家附近鱼塘钓鱼,钓鱼期间王某某去胡某甲家中喝水,看见胡某甲小女儿胡某乙(2009年11月26日出生)在家中看电视,王某某为满足自身性欲,遂将胡某甲抱起,用手摸胡某甲阴部,猥亵之后王某某又将进屋的胡某甲的大女儿胡某丙(2007年8月28日出生)抱起,又用手摸胡某乙的阴部,并强行让胡某丙摸自己的阴茎,王某某当场射精。
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方相约至潼南梓潼街道刘家山庄解决问题,因未商量一致,胡某甲进行报警,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
2. 证人胡某甲、邓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丙、胡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兴辉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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