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该案为上诉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罪所得11次,所收购的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共计23万左右,属情节严重。此外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翻新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对认定的11次收购事实中,孙某仅认定其中三次,对其余八次从未认可过,且该八次均无指认笔录;此外一审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缺少相关鉴定人资质证明。综合承办律师指出的问题,律师团队认为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可结合案件中的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一审认定的多次涉案事实却未用同一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核实鉴定人资质情况下,适用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程序有瑕疵。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对认定的11次收购事实中,孙某仅认定其中三次,对其余八次从未认可过,且该八次均无指认笔录;此外一审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缺少相关鉴定人资质证明。综合承办律师指出的问题,律师团队认为二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可结合案件中的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一审认定的多次涉案事实却未用同一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核实鉴定人资质情况下,适用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程序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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