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煤矿工人,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与黄某甲(本案被害死者,女,殁年36岁)系夫妻关系,共同租住于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打骂致夫妻关系不睦。2017年1月31日23时许,文某某返回綦江区**镇***路*号*单元*-*的租赁房,黄某甲怀疑文某某在外嫖娼而心生不满。2月1日凌晨,黄某甲数次进入卧室辱骂文某某,并持菜刀、洋铲殴打文某某。当日7时许,黄某甲再次进入文某某卧室,持洋铲击打文某某头部致文某某右额受伤。后文某某与黄某甲发生扭打,期间,文某某拿起其放置于床边纸箱上的长裤,用一条裤腿勒住黄某甲颈部,将黄某甲拖至租赁房外的楼梯间,后继续猛勒黄某甲颈部直至黄某甲死亡。作案后,文某某让邻居代为拨打110报警。当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綦江区***路*号楼下将在案发现场等候的文某某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甲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灰色长裤等物证;
2.《户口证明》、《**镇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尹某某、蒋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黄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光林
检察官助理:李璟梅
2017年5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煤矿工人,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4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与黄某甲(本案被害死者,女,殁年36岁)系夫妻关系,共同租住于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单元*-*,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打骂致夫妻关系不睦。2017年1月31日23时许,文某某返回綦江区**镇***路*号*单元*-*的租赁房,黄某甲怀疑文某某在外嫖娼而心生不满。2月1日凌晨,黄某甲数次进入卧室辱骂文某某,并持菜刀、洋铲殴打文某某。当日7时许,黄某甲再次进入文某某卧室,持洋铲击打文某某头部致文某某右额受伤。后文某某与黄某甲发生扭打,期间,文某某拿起其放置于床边纸箱上的长裤,用一条裤腿勒住黄某甲颈部,将黄某甲拖至租赁房外的楼梯间,后继续猛勒黄某甲颈部直至黄某甲死亡。作案后,文某某让邻居代为拨打110报警。当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綦江区***路*号楼下将在案发现场等候的文某某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黄某甲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灰色长裤等物证;
2.《户口证明》、《**镇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尹某某、蒋某某、胡某某、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黄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光林
检察官助理:李璟梅
2017年5月2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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