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准备运营进行赌博的Q群,胡某某为此向杨某甲(另案处理)借款, 2017年3月12日胡某某用QQ创建了名为“**娱乐”的Q群,胡某某让杨某甲负责做账,承诺给杨某甲盈利20%分红,又以工资加盈利的3%为报酬邀请梁某某(另案处理)管理该Q群,该Q群以群主坐庄、群成员押注,猜重庆时时彩开奖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因运营““**娱乐”Q群亏损,胡某某同杨某甲商议后,于2017年4月23日开始通过“**彩票网”接盘的方式来运营“**娱乐”Q群,即赌客在“**娱乐”Q群内赌博的输赢直接与“**彩票网”间产生,不再由群主坐庄,而是通过“**彩票网”所给的流水返利和赔率点子返利获利。2017年5月底,胡某某、杨某甲找到杨某乙(另案处理)以工资加盈利的3%为报酬邀请杨某乙管理“**娱乐”Q群,2017年5月27日杨某乙开始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的家中管理“**娱乐”Q群。2017年6月11日胡某某、杨某甲、梁某某、杨某乙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通过“**娱乐”Q群在“**彩票网”的两个账号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6月11日期间,赌客在““**娱乐”Q群内赌博,共计下注56784注,下注金额为19178785元人民币,共计退水(即胡某某等人从“**彩票网”获取的流水返利)94162.5元人民币。通过网安支队勘验涉案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从2017年4月23日至5月11日期间,“**娱乐”Q群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到的赌客的赌资总计为474377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段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准备运营进行赌博的Q群,胡某某为此向杨某甲(另案处理)借款, 2017年3月12日胡某某用QQ创建了名为“**娱乐”的Q群,胡某某让杨某甲负责做账,承诺给杨某甲盈利20%分红,又以工资加盈利的3%为报酬邀请梁某某(另案处理)管理该Q群,该Q群以群主坐庄、群成员押注,猜重庆时时彩开奖数字的方式进行赌博。因运营““**娱乐”Q群亏损,胡某某同杨某甲商议后,于2017年4月23日开始通过“**彩票网”接盘的方式来运营“**娱乐”Q群,即赌客在“**娱乐”Q群内赌博的输赢直接与“**彩票网”间产生,不再由群主坐庄,而是通过“**彩票网”所给的流水返利和赔率点子返利获利。2017年5月底,胡某某、杨某甲找到杨某乙(另案处理)以工资加盈利的3%为报酬邀请杨某乙管理“**娱乐”Q群,2017年5月27日杨某乙开始在位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的家中管理“**娱乐”Q群。2017年6月11日胡某某、杨某甲、梁某某、杨某乙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通过“**娱乐”Q群在“**彩票网”的两个账号进行远程勘验,发现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6月11日期间,赌客在““**娱乐”Q群内赌博,共计下注56784注,下注金额为19178785元人民币,共计退水(即胡某某等人从“**彩票网”获取的流水返利)94162.5元人民币。通过网安支队勘验涉案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从2017年4月23日至5月11日期间,“**娱乐”Q群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到的赌客的赌资总计为474377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段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远程勘验记录、电子数据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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